在对“月经假”的讨论上,不能有简单粗暴的线性思维,要跳出“月经假”的现实局限,落脚于女性权益的最终追求点上。
近日《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这被网友称为“月经假”。
其实,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011年,政协委员张晓梅建议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这个提法也影响很大,时常被提起。
现在,确有多个省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了“月经假”。但是,对于这个休假本身的质疑和讨论一直都未平息。产生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月经假”的现实可操作性存疑,更重要的是,它可能给女性的一些自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带来现实隐患。
这些原因并不难理解。首先,在目前的各省规定中,“月经假”申请的前提都是要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女性本身尴尬加上医疗证明的繁琐,可能导致很多女职工不愿去申请这个假期,使之沦为“画饼”。其次,也有企业负责人担心,有人披着“月经假”的外衣,行骗假之实,还有可能出现一窝蜂请假的局面,进而造成企业管理的混乱以及效益的受损。
至于在女性权利和权益层面,有媒体指出,名为关爱的制度设计,如果是在加剧性别差异和不平等,制造女性雇佣成本更高的现实,那么其结果未必是保护,反而是伤害。对此,虽然有些忧虑过度,但这也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某种程度上说,“月经假”在现实中推行得越有效有力,女性的权利和权益,就越可能受到更大的歧视和伤害。
最近,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全国对女性权益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也走向新高,女性权益保护不仅刻不容缓,还需要追求更加科学健全的细节状态。不仅要维护女性的一时权益,更要为其长久权益保驾护航。
因此,在对“月经假”的讨论上,不能有简单粗暴的线性思维,要跳出“月经假”的现实局限,落脚于女性权益的最终追求点上。比如,通过追求人性化的管理以及结合具体单位的具体工作情况,来具体调整,进而最大程度保护女性的合理权益。(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