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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造假需依法严惩
2018-08-28 09:11: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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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国务院第十八督查组日前抵达湖南后,接到当地群众和环保志愿者反映,在株洲有一条70年代修建的灌溉水渠,由于沿途生活污水恣意排放,成了污浊不堪的臭水沟。在督查组到株洲核查的过程中,另一小分队又发现,当地还有一处水质自动监测站,把本来应该放在活水中的监测探头居然插在了盛有死水的几个矿泉水瓶内。

  一方面,污水不经处理就直排到灌溉水渠里,长期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两项指标为国家地表水劣五类,不适合农业灌溉,可当地农民无水可用,只能用臭水沟里的污水浇田。如此恶劣环境下种出来的菜,其质量可想而知,定然存在有毒元素超标,威胁到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另一方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居然违反规定,将监测探头插在矿泉水瓶里,监测数据还在变化,实时上传到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如此“光明正大”的造假行为,令人感到惊诧万分。

  这种水质监测造假行为,违反了活水检测标准,令水质数据偏离了真实轨道,彻底沦为了谎言,而且公然人为篡改数据,监测数据结果不断发生变化,导致总站无法获知真实数据,对河流水质治理情况也就失去了掌控力。而且,该监测站问题多多,在水质发现异常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留样,也没有处理措施。如此行为,跟之前部分地方在空气检测造假时,采取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可见,此种人为造假行为,很可能是有意为之,其目的是为了捏造水质检测数据,令其达到合格范围,从而完成污水治理任务。而这样弄虚作假的结果,如果不是被当地群众和环保志愿者举报,未被督察组查出的话,就会令总站对该地水质情况发生误判,进而影响到治理黑臭水的工作大局。虚假数据不但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还导致监测技术人员质量意识信念丧失,影响环境监测的根本。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有明确的禁令和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2016年一年时间里,全国就有2658起监测数据造假案例被环保部门揪出,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生态环境部通报了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由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存在隐蔽性、瞬时性和流失性的特点,长期连续监控又受制于各种因素,因此在调查取证方面仍存在不少困难。对于各地环境检测等潜藏着的“猫腻”行为,要采取举报、暗访、督察等多种手段,揭露造假行为,揪出幕后的黑手,对违法者予以严厉惩罚,并及时还原环境质量真相。

  进而言之,对环境监测造假行为不能止于个案查处。要持续加大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环保部门应该把重点放在监测和公布数据的真实有效上面,规范监测技术和监测标准,积极与民间力量加强合作,把民间力量纳入国家的环境监测体系中来。

  特别是,国家和地方权威环境监测机构,应真正担负起环境监测的国家责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提供服务。(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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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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