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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丧葬费是对社会慈善的误读
2018-07-18 15:02: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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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活动的对象应该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遭遇困境,慈善法就规定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行为属于慈善活动,并不包含帮助违法者摆脱因为处罚导致的困境。

  “撞死4人,赔不起,请帮帮我。”因为一起车祸,四川省中江县小伙杨龙在“轻松筹”上发起了众筹,希望大家为他筹款,解决为死者垫付的丧葬费。7月10日晚些时候,已经筹集到23900多元。随后,轻松筹平台关闭了筹款链接。事情追溯到7月8日上午10点40分许,省道106线中江继光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迎面碰撞,造成三轮车上三男一女共4名老年人当场身亡,私家车上一男一女受轻伤。

  4位老人的不幸罹难的确令人感觉到悲痛和惋惜,撞人小伙面临的自责与困境也值得同情,只是采取网络众筹的方式凑丧葬费非常不妥当。虽然撞人小伙为死者垫付丧葬费的初心是因为愧疚感、责任感,但是这种丧葬费本质上属于可能发生的赔偿款,毕竟事故的具体原因当地交警部门仍在调查当中,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尚未正式划分,那么撞人小伙既可能没有责任,也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撞人小伙完全没有责任,所谓的赔偿丧葬费就不存在了,那么众筹就可能变成了一场无意的骗局;即便撞人小伙要承担责任,死者的丧葬费更不应该让善良的网友买单,因为丧葬费的发生根本原因是撞人小伙违法在先。

  如果任何人因为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都能够靠众筹解决,那么无异于变相地鼓励违法。违法处罚的结果必须要让违法者自身承担,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才能真正发挥警示作用,引导更多的人尊法敬法守法。互联网众筹的机制是慈善事业的新发展、新突破,其信息传播的广度、社会透明度、筹款的效率等优势特点促进了社会慈善,既让社会公众拥有了更加便捷的善意表达平台,也降低了困难人群获得慈善救助的成本。

  慈善活动的对象应该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遭遇困境,慈善法就规定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行为属于慈善活动,并不包含帮助违法者摆脱因为处罚导致的困境。慈善法还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很显然以“不想坐牢”博取同情的众筹活动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德,必须坚决反对。另外,撞人小伙“赔不起,不想进去坐牢,请大家帮我”的说辞也会误导捐款人,因为积极赔偿并不意味着能够绝对地免除刑罚,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抵消。由此可见,众筹丧葬费事件不仅违法背德,还严重误导捐赠者对法律问题的认识,误导性和迷惑性都不容小觑。

  该起众筹事件也反映出某些人对社会慈善的误读,鼓励慈善活动并不是放任爱心泛滥,让善良乱施于人,慈善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游离于社会公德之外,严格限制慈善活动的范围,避免严肃的慈善活动娱乐化,更要正确引导群众热爱慈善的情怀,只有这样才能让慈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持续发展。虽然轻松筹平台已经关闭了筹款链接,可是亡羊补牢之后要及时吸取教训,平台对于众筹的申请信息应该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决避免这些不符合慈善法规定的众筹申请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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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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