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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施策防止偷盗科研农产品行为
2018-07-11 09:21: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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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之所以不按照科研农产品的“天价”定罪量刑,既是因为刑法的谦抑性,也是充分考虑了偷盗者的主观动机和社会的普遍认知

  近日,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发帖称,学校在浏阳实习基地种的玉米、棉花等科研成果被当地村民偷盗。7月9日,湖南农业大学浏阳实习基地一位老师告诉记者,此次被偷盗最严重的是学校获得审批的一个玉米新品种,一旦被扩散出去,损失或达上千万元。湖南省沿溪镇当日发布通报称,涉事4人已被依法询问,正在组织村民归还所拿农产品(7月10日《北京青年报》)。

  科研农产品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偷盗并非罕见的奇闻,笔者随便在网上搜索下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类似案例。这些种在试验田的农产品被科研人员视为珍宝,其间接的市场价值远超普通的同类农产品,但是在不明真相的群众眼中这些科研农产品则十分普通,偷盗者与科研机构之间的认识差距让此类案件颇具争议性。发生在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早已经对这种争议下了结论,尽管科研机构认为被农民工偷吃的葡萄价值很高,但是司法机关最终还是将被偷葡萄的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认定,最终偷吃科研葡萄的农民工未被认定为犯罪。

  司法机关之所以不按照科研农产品的“天价”定罪量刑,既是因为刑法的谦抑性,也是充分考虑了偷盗者的主观动机和社会的普遍认知,在广大农村,偷瓜摘枣属于司空见惯的小事情,很少被认为是违法犯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因为法律的规定以及判例的影响,“天价葡萄案”之后类似的科研农产品被盗案基本都是按照一般违法处理。

  虽然偷盗科研农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大,但是对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造成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尤其是经年累月的时间精力投入不是金钱能够衡量,有些学生甚至因为科研农产品被偷盗而无法按期毕业,这些偷盗行为还影响了技术研发的进程。所以说,保护好科研农产品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总体来看,防止科研农产品被偷还是需要综合施策,切实避免这种难以挽回损失的事件再次发生。

  首先,科研机构要高度重视试验田的安全。试验田基本处于开放的野外,面积大且与普通农田阡陌相连,安全保障具有难度,既然科研项目都有专项经费,科研机构就应该将加强安保作为正常的开支项目,购买技防设备,完善人防机制。其次,执法机关应该联合科研机构进行专题宣传。要让试验田周边群众深刻了解科研农产品的价值,知晓偷盗行为对科研机构造成的严重后果,要让宣传工作实现全覆盖,建立多渠道的举报机制并设立举报奖励。再次,相关立法机关可以对偷盗科研农产品的行为设置特别处罚条款,既要尊重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也要有别于一般偷盗行为。

  妥善保护好科研农产品的安全,其实就是保护创新精神、呵护专注情怀,要充分吸取科研农产品被盗窃案件的深刻教训,亡羊补牢及时综合施策,切实保护好创新成果,利用好法律制度给群众打好预防针,让普通群众对科研人员的辛勤付出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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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只算经济账

  科研玉米被盗,不应只算经济账。由此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更值得高校科研机构反思。对于造福农业的新品种农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满足于科研机构及人员关起门来搞研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尤其要做好科普宣传,告知群众新品种农产品研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价值,使人们对科研农产品产生敬畏。要加强对农研基地的日常管理和防范,不给偷盗者可乘之机。

  湖北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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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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