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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诉讼首案具有样本意义
2018-06-27 09:55: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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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大学生李华(化名)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购票款102.5元,同时要求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今年6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铁路局在相关列车上拆除烟具,取消吸烟区(6月26日《新京报》)。

  此案被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可谓意义重大,为今后处理普通列车禁烟问题提供了良好借鉴。

  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个人,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就在2014年1月1日该条例实施当天,一名乘客就因躲在动车厕所吸烟,被处以1000元罚款。而对于乘客在普通列车上吸烟,上述条例并没完全禁止,只是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普通列车还设置了吸烟处。所以,鲜有乘客与管理者为在普通列车上吸烟行为较真。

  虽然相关条例并不完全禁止在普通列车上吸烟,但这不意味着乘客与管理者不能对这类行为较真。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而列车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则相当于默许吸烟,必然会导致车内空气质量降低。即便普通列车的吸烟区设置在车厢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但吸烟散发的烟雾有弥漫性,会飘散到车厢内部,降低列车整体的空气质量,影响乘车环境。何况,由于监管缺位,一些普列的禁烟区域往往也会失守。

  实际上,许多地方,比如北京、天津等地的控烟条例都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可见,铁路局并没有理由只在动车上禁烟,而对普通列车吸烟行为网开一面。这应是法院此番判决铁路局在相关列车上拆除烟具,取消吸烟区的原因。

  进一步说,铁路局在动车上禁烟,是基于动车安全运行的考虑——高铁列车是全封闭车体、高速运行,且车内设有数量众多的传感器,有烟雾则会引发车辆紧急降速或停车。但不吸烟的乘客要求普列也禁烟,则是基于免受二手烟侵害的诉求——早有研究表明,二手烟对被动吸烟者的危害,一点儿也不比主动吸烟者轻,特别是对少年儿童、老人、孕妇的危害更甚。在列车上,二手烟更是危害最广泛、最严重的室内空气污染源。

  对于铁路禁烟来说,铁路局既要考虑行车安全,也要顾及公众健康。当烟民的自由权利和非烟民的身体健康产生冲突时,需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非烟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烟民的吸烟权益。换句话说,普列不全面禁烟,放在建设健康中国的大背景下考量,显然已大大滞后于时代发展与文明要求。

  旅客权利有边界

  吸烟虽是旅客的自由与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并非绝对的,理应明白在什么地方可以吸烟,在什么地方不能吸烟。而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在列车上吸烟,必然会恶化乘车环境,侵害旅客的身心健康;一旦引发火灾,还会危害公共安全,理应禁止。鉴于此,在普通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做法更要全面制止。

  湖北吕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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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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