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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每一个司法解释的灵魂
2018-06-25 11:3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吴峤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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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成为扎根于司法解释工作者内心深处的司法理念,成为融入血液深入骨髓铸入灵魂的价值追求,成为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的最高行为准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最高检在司法解释工作中明确要求,司法解释要有灵魂,要靠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水平去树立、把握这个灵魂。笔者认为,每一个司法解释所需要具有的一以贯之的灵魂,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成为扎根于司法解释工作者内心深处的司法理念,成为融入血液深入骨髓铸入灵魂的价值追求,成为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的最高行为准则。

  深刻认识司法解释工作的人民性。司法解释工作不仅具有司法性和专业性,更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司法解释权源自人民亦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解释权的内生逻辑和必然要求。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以来,“两高”依法有效行使司法解释权,不论是针对暴力、恐怖、黑社会等恶性团伙犯罪,还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等常见多发犯罪,司法解释都以最快速度“扬眉剑出鞘”,守护百姓幸福安宁。近年来,司法解释正在日益成为“两高”惩恶扬善、扶正祛邪,维护公平正义,推动良法善治的“司法重器”。应当牢牢将“人民”二字熔铸其中,将人民性作为司法解释工作的核心属性,使之成为推动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

  牢固树立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对司法办案的要求,也是对司法解释工作的要求,因为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办理都离不开对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如果说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形象的、感性的,那么司法解释中的公平正义则是普遍的、抽象的、理性的,只有坚持为民情怀,满怀赤子之心,站稳人民立场,才能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体会到人性的温情,品味到时代的温暖。2016年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隐含的立场和判断是,国家之所以实行最严格的药品监管制度,其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面临现实迫切危险时,司法解释对人民群众的保护要优先于对监管制度的维护,绝不能以刑罚苛责非难病患者及其近亲属。

  准确把握人民观点。如果说立场决定司法方向,那么观点将影响司法实务,如何准确把握人民观点,这是一个难题。破解难题的关键在于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解释的话语权属于人民,公平正义的判断权属于人民。这就需要处理好司法解释与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的关系:一要高度尊重,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就惩治什么,支持什么,就鼓励什么,困惑什么,就解释什么。二要充分融合,更加关注老百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感受,校准刑事司法政策的着力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使每一个司法解释中都有朴素正义观的立足点和支撑点。三要积极引导,在朴素正义观和法治建设之间架桥铺路,将“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的正义感、道义观引导升华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念和实践。2018年“两高”制发《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强调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就是司法解释引导司法人员把握人民观点的最新范例,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简单僵化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注意切入人民视角。“横看成岭侧成峰”,视角会左右观点,观点有时取决于视角,把握人民观点还必须注意切入人民视角。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一直是理论界的研究重点,各种分类不胜枚举。特别需要掌握的解释方法是“换位思考法”,也就是将自己假想为一个仅了解基本法律常识的普通老百姓,从人民群众的视角去思考评判自己研究制定的条文内容。怎么做才能切入人民视角,需要运用司法智慧敏锐地找准切入点。2017年“两高”有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污染环境的不是犯罪,污染环境的则要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选择更重的罪名来处理。其中隐含的事实和判断是,我国每年产生危险废物的数量远超有证经营危险废物单位的处置规模,因此对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是否科以刑事处罚,主要看其是否污染环境而非是否有许可证。这一规定以“实质性违法”作为切入点,引导司法人员对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比较准确地把握了人民视角的独特点,有利于倡导司法人员站在人民视角思考问题,避免以“形式性违法”入罪的简单粗暴,避免类似“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案”的重演。

  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司法解释一向以用语规范、逻辑缜密、条文精细、内容严谨的形象示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文本也随之日益冗繁、精细和庞杂。笔者以为,使用法言法语绝不宜极端化,否则就会成为剥夺群众话语权的工具、造成理解困难的障碍甚至是疏离群众感情的藩篱。司法解释有意识地搭配运用法言法语和群众语言,既是前述人民立场、人民观点、人民视角的逻辑延伸,也是当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使然,有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适用和尊重司法解释。在运用群众语言的问题上,司法解释经历了从保守到开放,从被动到主动的心路历程:2002年、2003年司法解释中坚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代替“瘦肉精”的表述,使用“突发传染病疫情”代替“非典”的表述;2008年、2009年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自动柜员机(ATM机)”和“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表述;2012年司法解释中则直接使用“地沟油”的表述。近年来,司法解释中更是频繁出现“伪基站”“黑广播”“木马程序”“钓鱼软件”等约定俗成的词汇。司法解释从一律坚持规范的书面用语到适度使用通俗的群众语言,这一悄然发生的“接地气”的改变,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是对新时代新要求的回应,是司法文明的进步,值得今后进一步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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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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