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性犯罪重犯率比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如此表示。
在所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性侵害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根据最高检统计,性侵害案件在所有公诉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不少地方达60%之多。从犯罪主体看,熟人作案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这再次揭示了其“高发性”的原因:许多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法治意识不强,甚至没有基本的性别意识,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乃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另一方面,严惩罪犯并不见得能杜绝重犯,因为性侵害者往往都意识到,可以用胁迫、利诱等方式掩盖罪行。去年,上海市闵行区基层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地域性侵未成年人的重犯率达到40%以上。这意味着,须把“保护”和“惩罚”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从源头上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和防范机制。
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建立性侵罪犯的大数据库。这里有不少前车可鉴,如根据美国的《梅根法案》,居住在美国的为人父母者,都可以进入美国司法部的网站,轻松查询到自己居住的区域登记有哪些有性侵案底的危险分子,包括他们的姓名、照片、住址和所犯罪行等详细资料。而且,案犯还要定时更新资料,方便查询。在我国,各地也已经有了一些探索。比如,江苏淮安去年将4名性侵罪犯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号与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包括罪犯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与案由等。上海也有类似探索,检察院不仅向相关部门公开罪犯信息,而且禁止其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领域工作,当地的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表示,效果很好,只是数据库太小,希望建立全国数据库。
或有人说,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有性侵案底者的隐私权与人格权?是否杜绝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答案是否定的。这首先是正义的要求所在。侵害了他者权利,必然要付出代价,尤其是考虑到性侵案中的“熟人作案”“重犯概率”等,应该意识到代价不仅仅局限于坐牢抵罪,更要公开个人信息,施以“羞耻感”。一些人只关心犯罪者的权利,而忽略了被侵犯者的身心痛苦,这是注意力的“跑偏”。其次,从现实角度来讲,“以暴制暴”虽然有些功利主义,但却是最实用的解决方案。在《梅根法案》施行以后,大多数美国人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不想让你的照片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很简单,别作案就行。可见,人们关心妻女安全,更胜过于关心性侵害者的隐私权,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提出了“化学阉割”。
在充满陌生人的社会里,我们要找到保护自己的方法。建立全国性侵罪犯的数据库,让每个人都查询自己身边的罪犯,让这些曾犯罪的人不敢犯罪、不能犯罪,就是一种保护女性尤其是女童的有力手段。这比坐牢要厉害多了,因为罪犯们清楚,一旦再次把脏手伸出去,就没有任何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还执意这么做,这样的人也不值得尊重——我们虽然乐见其改过自新,但世间所有的尊重都是挣得而不是应得的,有过性侵案底的人应该用持久的行动和努力证明这一点。(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