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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必须零容忍
2018-05-24 09:08: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舒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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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公民信息进行侵犯是所有信息侵犯中最为严重的,更为法律所不能容忍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因对上司周祥辉不满,偶然听别人讲起周祥辉的一则八卦,说周祥辉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觉得“机会来了”,开始调查有关证据。根据警方通报,池文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机关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民个人信息指不为公众广泛掌握,公民不愿随意公布、涉及隐私的个体信息。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诸多权益,在一个社会中,若是公民信息能够轻易为人所获悉,就容易滋生暴力、诈骗等犯罪,更将使得整个社会陷入惶惶不安之中。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与治理水平。公民信息安全不仅是社会所需提供的最低公共产品,而且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这首先表现在刑事责任上,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规定较为狭隘,所针对的信息仅仅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而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公民信息作出了全面保护,取消了对公民信息外延上的限制。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在公民信息日常保护、预防泄露等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如在法律上特别强调了信息搜集、保有主体的保密、防泄露义务;再如,快递业普遍采取了“隐私面单”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消费者的信息不再显示在快递面单上或是进行打码式显示。可以说,在当下,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全面、严格的保护,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更是法律应有之义。

  任何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管其初衷、动机如何,都须受到法律严惩,都将受到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维度的追责,若是情节严重,则将触及刑律。根据警方的通报,池文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信息行为不可谓不恶劣。首先,其使用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定位器和密拍设备,这种手段本身就具备非法性,已经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其次,其涉嫌对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获取了1000余条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信息。可见,无论从被跟踪、偷拍人数,还是从获取信息数量上,都具备情节的严重性。

  尤须指出,在此过程中,池文还利用了职务之便。法治社会中,坚守行业的特定职业操守有着崇高价值,正如辩护律师不能将嫌疑人犯罪事实提供给追诉机关,医生不能将传染病人病情大肆宣扬,更毋庸说,掌握公权力、依职权保有公民信息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公民信息进行侵犯是所有信息侵犯中最为严重的,更为法律所不能容忍。

  池文最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还有待司法程序的进一步推进与认定。而无论此案结果如何,我们都必须意识到,再正义的目的都须通过合法手段去实现。如果允许公职人员为了所谓正义目的非法使用所掌握的信息,就可能假正义之名甚至利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各项权利。特殊行业的职业伦理、依法执法的法定预设终将消失殆尽。如果允许普通公民为实现所谓正义目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那么全社会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也将岌岌可危。因此,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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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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