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省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对当前“三农”工作作出的崭新战略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何汇人才、聚人气、凝人心,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唤醒亿万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建设意识与角色意识,增强农民群众对乡村振兴的归属感、责任感和认同感,使愿意留在乡村的农民群众安得下心、稳得住脚、干得成事,是乡村振兴战略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乡村是亿万农民群众的故土家园,只有广泛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乡村振兴,才符合党和国家的发展宗旨。在全面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发挥农民群众在创业兴业中的主体性,充分保障农民群众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乡村土地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制度,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性,必须要保障农民对土地、宅基地的权利。建立农民群众自主参与乡村经济活动的内在机制,让农民群众有充分的经济活动话语权,推进以家庭经营为载体的“小农户、大产业”的乡村经济活动发展模式,引导农民群众兴业创业,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实现民富业旺。
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有利于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乡村振兴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有效领导与科学规划,但行政性的指令不能代替民主化的协商。基于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渠道,培养农民群众的话语表达意识,引导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规划的制定与推行。要在乡村治理体制建设中更多地融入“情治”要素,发挥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情治”功能,使他们以自身的学识、技艺、经验、专长及修养反哺桑梓,以文化道德力量教化乡民、温暖故土,营造乡村振兴发展的乡情氛围,实现乡村治理过程中法治、德治、自治与情治的有效融合,使农民群众带着感情参与乡村治理、建设与管护的整个过程,激发他们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归属感。新型乡村治理体制的构建,不能机械地将现有的城市治理体制向乡村延伸,要注重与乡土文化传统的对接,让新时代的乡规、民约内化为新的乡村礼俗文化,使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其独特功能。
乡村文化建设是一篇大文章,需要不断释放农民群众在移风易俗中的主体性,实现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在乡村振兴中潜移默化的作用。实施乡村文化振兴,开展乡村移风易俗行动,使亿万农民群众“脑袋富”,一方面可发挥乡规民约、族规家训等的良好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也可引导农民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使亿万农民群众由内心生发出热爱家乡、心系乡土的热忱,不断转化为振兴乡村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