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改主要规定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5日新华网)。
抓捕逃到境外的腐败分子非常考验司法机关的决心和能力,而且这些逃到境外的腐败分子一直被社会舆论高度关注。2015年4月22日,“天网”行动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如今“百名红通”虽然已归案过半,但是境外追逃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这也反映出境外追逃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再加上人民群众对境外追逃工作充满期待,这些都要求有关部门不断丰富追逃手段、不断加强工作力度,尽可能地扫除追逃的障碍,创造积极条件,让这些腐败分子尽快回国接受法律的惩处。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是为了助力境外追逃工作,增设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充分吸收了国际国内的反腐经验,为境外追逃工作注入了新的法治力量。
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与国际反腐机制的接轨,能够进一步消除制度性障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对于本公约第17条和第23条所述的贪污公共资金或者对所贪污公共资金的洗钱行为,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依照第55条实行没收后,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被请求缔约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公约规定没收财产要有请求缔约国的生效裁判,其目的就是确保返还的财产具有法律的确定性,为了履行公约义务,设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比较普遍的国际惯例。我国作为缔约国,如果不能按照公约出具生效判决势必会影响境外追逃工作,没收外逃腐败分子的财产就是釜底抽薪之举,让其无法在境外生存进而倒逼其回国投案。
然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刑事缺席审判的程序,对于这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外逃人员,司法机关基本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中止司法程序,即便是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司法机关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被迫无限期地等待。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缺失不仅影响我国借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境外追逃,还阻碍了法律充分发挥其评价指引作用,无法震慑境外腐败分子、警醒国内腐败分子。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长期不能被定罪势必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让群众感到法律的无力感,毕竟司法判决是对腐败行为最全面、最深刻的结论。不可否认,长期悬而不决的腐败案件严重透支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在充分发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助力境外追逃的同时,要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还要充分考虑具体的司法环境,持续细化完善适用程序的内容,更要及时组织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尽快解决司法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