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广东省消委会日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等诉求。目前,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陷入了退押金难的境地,在消费者“单打独斗”不易维权的情况下,消委会适时“站出来”,无疑具有极强的示范性。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地方消委,还是中消协,都先后“发声”,要求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回应消费者诉求。比如,中消协日前就要求正在制定之中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进行明确立法规制,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然而,考虑到立法往往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似乎是更为现实的选项。
按照广东省消委会的说法,自今年8月份就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鸣单车”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且投诉量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但从11月中下旬开始,该公司在处理省消委会转办投诉方面开始出现被动消极情形,导致消费者投诉不断积压。鉴于此,提起公益诉讼看似无奈的选择,却更彰显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倘若有更多的社会组织积极站出来,就将迫使相关企业正视这些组织所传达的消费者诉求。权利的落实很多时候是要积极争取的,这正是此番广东省消委会“打响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的首要意义。
从法律上说,公益诉讼是对涉及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利益的司法救济,既指向公共资源缺乏产权保护或有效监管,也涉及消费者权益这样的群体性共同利益。具体到消费者从一些共享单车企业那里遭遇的退押金难,与维权高成本导致的个体消费者弱势地位直接相关,不但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更损害了这些消费者所代表的群体性合法权益。过去,受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益诉讼一度处于理念层面,但随着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中消协及省、区、市消委会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公益诉讼就应该被积极运用起来,成为守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件“利器”。
广东省消委会方面说,此次发起公益诉讼,目的是解决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难点问题,以司法判决推动共享单车营销模式科学化、合理化,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长远发展。同时,这样的公益诉讼,还启发人们关注更广阔领域的问题。如就其示范效应而言,它应该让我们意识到,在很多“轻资产”的互联网创业领域,涉及消费者押金、预付款等方面“专款专用”“第三方监管”的制度机制,应该被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以有效监管和公益诉讼倒逼企业戒除侥幸心理,切实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就适用领域而言,此举让我们意识到,除了目前相关法律已经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的使用范围。正如业内人士所建议,涉及通信、能源等垄断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案件,涉及金融市场的证劵欺诈行为,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合理收费问题,都应该探索以公益诉讼进一步打开守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大门,从而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福祉。■子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