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万吨垃圾抛入长江”案发近一年后,江苏、浙江两地检察机关相继提起公诉,引发关注。近年来,诸如垃圾异地倾倒、企业偷排污水等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并不鲜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问题,中办、国办近日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
长期以来,我国除了1999年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均未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也有一些法律规定了“谁污染谁负责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治理标准及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例如,近年来发生多起严重的水污染事件,但很少有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而当污染者无需为此埋单时,肩负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站出来“背锅”。根据此次改革方案,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从而有望摆脱以往对污染者无法有效追责的窘境,给中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一场影响深远的变化。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案例,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但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靠这些民间的力量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杯水车薪。今年6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此次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发挥威力。
对于保护环境而言,最好的方法是良好的规划和严格的日常监管。然而一旦造成了环境损害的后果,就有必要进行损害赔偿。污染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赔偿,就相当于矫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否则即便其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也留下了严重的环境隐患。而且,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会发挥很大的威慑力。按照中国目前的环境行政罚款力度,即便按日计罚,几百万、上千万的罚款就算是“天价”了,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乏上亿甚至上十亿的案例。如果潜在的污染者知道其违法行为不但可能招致罚款和牢狱之灾,还可能面临“天价”赔偿,一定会更加谨慎地遵守环境法律,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好的制度需要严格的执行,也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2017年6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7个试点省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相对较少的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果。今后必须努力做到“违法必究”。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与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的优先顺序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顺利运转,还需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和制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用于国家承担兜底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金制度等,以发挥合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力量,让潜在的污染者感受到强大的威慑,也让公众感受到政府保护环境的诚意和力度。(严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