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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爬虫不能只依赖技术手段
2017-12-05 09:34: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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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票代理公司正在利用“爬虫”技术,抢占航企官网放出的低价票,利用航企允许的账期反复订票、退订,直至将票加价卖出。对此,几家知名航企均拒绝透露低价票被抢走的数量,但均表示“反爬虫”大战已经硝烟四起(12月4日《北京青年报》)。

  机票代理人原来只赚取合规佣金。而在航空公司推出“票代”、下调机票代理佣金新政后,机票代理人赚取的手续费少了甚至赚不到手续费,于是动起了歪脑筋——利用“爬虫”技术低价抢票然后加价卖出。这显然与其他黄牛没有两样,都是以违法的手段获取利益。

  这种获利手段,既损害了航空公司利益,导致航空公司推出的低价票没有惠及乘客,不利于航空公司争取客户;同时也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因为乘客需要加价购买低价票。所以,几家知名航企要进行“反爬虫”大战,其目的就是阻止“爬虫”抢票以维护企业利益。

  目前,航空公司阻止“爬虫”抢票依赖的是技术手段。这没有错,因为机票代理人抢票所使用的是技术手段,“反爬虫”当然离不开技术手段。但在这场技术大战中,谁会获胜还是未知数。从以往春运期间12306网站通过技术手段阻击黄牛抢票来看,效果或许有限。

  所以,航空公司不要指望仅通过技术手段就能在“反爬虫”大战中完胜。除技术手段外,航空公司还要完善管理,因为其在账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给了代理人用“爬虫”抢低价机票的机会。航企允许的账期是否合理以及如何完善,值得思考。

  而在笔者看来,航空公司还应该动用法律手段。因为无论是“爬虫”技术,还是其他抢票技术,背后都是有关人员在操作。以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抢票并加价出售,已经违反相关法律。只有追究“爬虫”抢票背后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才有望遏止这种抢票倒票现象。

  首先,航空公司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虽然这种处罚较轻,但也是一种处罚,有一定威慑力。

  其次,航空公司可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由于这种获利手段损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如果航空公司弄清楚低价票被抢走的数量以及具体责任人是谁,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去维权,让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这种利用“爬虫”技术抢票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比如不久前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宣判,三人获刑,原因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爬虫”抢票有没有涉嫌这一犯罪?另外,“爬虫”抢票会不会伴生信息泄露、机票诈骗等,也值得关注。

  当然,这一案例也暴露出一个法律漏洞,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面并没有把倒卖机票包括在内。上述条文是否有必要增加倒卖机票一项,也值得思考。

  无论是打击火车票黄牛,还是打击机票黄牛,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缺一不可。技术手段只能限制抢票、倒票,而法律手段才具有真正的惩治力、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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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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