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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泳池开一天被喊停”教训在哪儿
2017-07-12 16:45: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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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7月,杭州小区泳池相继开放。小区里可以游泳,想想都很爽。不过丁桥的广宇上东臻品小区,泳池开放了才一天,就遇到了麻烦事。因部分业主抵制泳池对外开放而僵持在那里。(7月11日《都市快报》)

  小区泳池应该说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当初很多人之所以买那里的房子,一个很大的原因是这个小区既有配套的学校,还有泳池等配套设施。既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该专为小区居民服务,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能向社会开放。如果都像这个小区那样,开发商等以在小区里建泳池、建球场、建健身馆等为名,吸引民众购房,抬高房价;而在房子销出去之后,却把这些配套设施向外出租,对外开放,这不但让本小区居民没有得到实惠,反而增加了麻烦,提高了购房成本,这是不道德的。

  这个小区泳池才开一天就遭到居民抵制,不得不叫停,是因为泳池对外出租经营。非小区的人员开着各种车辆前来游泳,破坏了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使居民对安全产生了担忧。试想,大量非小区的人员进入小区,一旦居民家中被偷怎么办?一旦公共设施被破坏怎么办?车子撞了老人、小孩怎么办?外来人员停车占据了业主的停车位,发生争执怎么办?还有,外来人员多了,各种噪音自然也会增多,居民还会安宁吗?

  小区即使要把泳池向外出租,也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绝大多数居民的同意。再者,就算对外开放后,也首先要照顾本小区居民的利益,譬如,对本小区居民游泳只收成本价等。另外,对外开放应该有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居民的绝对安全。譬如:设置专门通向泳池的通道等,防止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居民高价买了房子,却享受不到小区里的配套设施,这是极不合理的。小区建泳池等配套设施,就该为居民服务。如果在居民高价购房后,泳池等不为居民服务,那就是欺诈。实际上,这类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因此,作为房屋开发商,在销售房子时,要向居民解释清楚,作为购房者,也要把泳池等公用设施如何使用等写入购房条款里,如果哪一方违约,应该照约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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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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