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除在一系列环节上加强规范外,更强化了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统计造假、地方数据与国家数据“打架”,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从基本性质和发生机制看,统计造假与我们熟悉的其他各种腐败现象并无本质区别,归根结底是“权力滥用”的结果。从社会危害看,与其他腐败现象相比,“统计造假”同样毫不逊色,它不仅会对“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构成致命性的杀伤,而且会严重干扰、妨碍基于“统计真实”所作的各种判断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正因如此,从中央到地方,对统计造假要“零容忍”,对造假者要严肃处理。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无论是统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尽管统计造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对这一腐败现象的惩罚处置却显得极不相称。历数近年来因统计造假而受到处罚的官员,不仅数量少之又少,且处罚的级别低、力度小,仅仅止于对少数县级干部进行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对更高级别官员追究刑责的先例。在此情境下,重申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明确统计造假的责任主体,确有必要。
事实证明,缺少严厉的惩戒措施,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消解。既然统计造假是一种腐败,而且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那就应该拿出最大的决心,像对待其他腐败现象一样,穷追猛打。一方面,要完善细化统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不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违规责任,更要追究在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尽快改进和完善极易导致“统计弄虚作假”的“官出数字”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比如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直接从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积极培育第三方统计力量。同时,切实改变对“数据政绩”的盲目崇拜,增进官员考核评价体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变单一的“数字考核”为更具科学、民主含量的“民意考核”“实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