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广州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女童吃蕉意外卡喉,善意分享赠者无罪》的报道。文中提到广东佛山苏婆送同村4岁女童晨晨几枚芭蕉,另一名5岁女童丹丹找晨晨玩耍,其间,两名女童分食了芭蕉,丹丹在吃芭蕉的过程中因窒息死亡。后丹丹的父母将苏婆和晨晨的爷爷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万元。此案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虽然不大,但还是很有意义的。从新闻背后的跟帖看,绝大部分网友都坚定地站在法院一边,支持法院的判决。同时,也有一些网友不可避免地提到了彭宇案和南京法院。事实上,关于彭宇案,南京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背了多年的黑锅。前不久,最高法出面澄清了彭宇案的事实真相,有证据证明彭宇确实是撞了老人。但是这么多年以讹传讹的恶果已经种下,一谈到社会道德滑坡,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南京彭宇案。
虽然从彭宇案这一个案来看法院确实有些冤枉,但从更大的范围上分析,法院也没那么冤枉。彭宇案固然是假的,可还有很多案子却是真的。见义勇为者抓小偷,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被车撞死,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赔偿,这样的案件不是没有存在过。此类司法判决无疑是对见义勇为的打击。
回到上文中说的案子上来,这个案子和彭宇案、见义勇为者赔偿小偷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案件。此类案件的认定首先要有侵权事实,其次要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最后判定是否要赔偿和赔偿多少。不得不承认,以前我们一些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的时候显得有些定力不足。
民事侵权案件大多都会有死了人或伤了人的情况,面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有些法官总是想息事宁人,站在中间和稀泥,这个划分百分之多少的责任,那个划分百分之多少的责任,而到底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依据却不讲清楚。这样判决,好处是会让受害一方得到点赔偿,哄着他们不再闹了;坏处是是非不分、责任不明,没有态度、没有立场,让人无所适从。这种情况多了就会让一些人认为,不管有理没理,只要闹到法院去了,就一定会有些好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进步,司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也越来越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衡量司法判决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社会效果就是司法判决要合情合理、让人服气,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只为了达到摆平当事人、让其不闹的目的。正是在这种司法理念之下,像开篇提到的广东佛山这种有态度、有立场的司法判决现在越来越多。
在这个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苏婆和晨晨的爷爷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与丹丹的死亡之间没直接关系,丹丹的死亡只是意外。可能还有人会提出,法律上不是还有无过错责任一说吗?的确有这个说法,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限定,不能被随意扩大化。
每一个司法判决都是一面旗帜,具有引领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气的巨大作用。一场意外总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巨大的痛苦,焦虑、愤怒,其想要通寻找责任人来缓解心理压力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司法必须有不受外界干扰的定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守住法律的底线。只有这样,司法判决才会传递出良好的社会效果,才会彻底消除彭宇案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