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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到不宜开车时由谁来“限驾”
2017-04-20 17:46: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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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酒驾”“毒驾”,那你听说过“低血糖驾驶”吗?近日,一名男子独自一人驾车回家,因堵车过久突发低血糖失去意识,车子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撞上前车,造成了6车追尾的交通事故。(4月19日《南方日报》)

  糖尿病患者一旦发生低血糖晕厥,就会迅速丧失对车辆的把控能力,这对患者本人、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十分危险。出于维护行车安全的需要,似乎有必要对这类患者做某种限制。然而,只要患者随身携带药品或糖果,低血糖晕厥完全可以避免,为减少某种小概率事件,就对糖尿病患者进行限驾,这对患者的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们当然难以答应。

  且从法律层面看,对糖尿病患者限驾也缺乏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并不包括糖尿病,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糖尿病患者有合法持证驾驶的权利。

  当然,法规无法列出所有不适合驾驶的疾病,因此后面才有“等疾病”这一提法。但假如将“等疾病”无限扩容,那么,可列入限驾名单的疾病就会很多,因为有太多疾病可引发眩晕,或造成大脑暂时缺氧而发生晕厥。而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任何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都值得重视,都应该尽量避免。

  病到不宜开车时,不妨尝试通过劝阻或告知等方式来间接限驾。譬如,医生通过医嘱将注意事项告知患者,且医嘱具有法律效力,当医生发现患者“不宜驾驶”时,有责任向患者下达相应医嘱,患者不遵医嘱执意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时应考虑这一因素,让明知风险却不主动避险的患者承担额外责任。这样处置既合法合规,又能对“药驾”和“病驾”形成较强的约束力,不失为一种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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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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