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中增设了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款则是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立法虽然给“老鼠仓”设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科学定罪量刑产生了极大的争议,问题就出在《刑法》第180条所增设的第四款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只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档次,依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新增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于是有人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认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刑只为5年有期徒刑。
最为典型的是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原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因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之争,引发三级检察院抗诉,最高院再审后认定马乐的行为是情节特别严重,之前被判缓刑不当,结合其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后改判3年实刑。尽管该案尘埃落定,但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相信情节之争还会继续,这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让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最终导致浪费司法资源、不能精准打击犯罪。严惩“老鼠仓”,立法先行,期待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