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的“后英雄时代”,将有法律保障。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示。《条例》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其立法初衷,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面对“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相对于舆论的欢欣鼓舞,我倒有些黯然神伤。法律制度是对社会秩序的强干预。《条例》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整个社会善待见义勇为,存在着一定的秩序失灵。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里,是不应该出现这种失灵的。
《条例》的出台,有现实针对性。2015年10月,有媒体报道,珠海45岁的外来工唐在学,因为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这本来是好事,可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搜罗一下,类似新闻不少。每一起都如一把尖刀,有着凌迟人心的痛。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是考察一种现象的重要视角。在社会层面,善待见义勇为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林语堂在《中国人的冷漠》中讲到,中国母亲对儿子的临别嘱咐往往是“少管闲事”,因为社会纷繁复杂,暗藏各种危机,这对管得太多的人而言,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但一个冷漠的社会,终究是心头之患。只有善待见义勇为者,才会形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社会倾向。
在用人单位层面,善待见义勇为者,也并非是吃亏之举。经过多年市场洗礼,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小成靠勤,中成需智,大成乃德,终成于道。其“道”,往往是通过企业文化呈现的。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状态,有什么样的状态就有什么样的未来。当一个用人单位,在企业文化上出现问题时,即便一时无虞,从长远看,必成短板,终会交出沉重的学费。
揆诸现实,很少有企业不重视文化建设。用人单位总希望自己的员工,能够成为好员工,表现出创新气质和敬业素质。好员工并非凭空而来,创新敬业不会自动实现,需要培养和塑造。在实践中,就员工谈员工,就素质谈素质,往往落于下道,有时求之不得。用人单位要有整体思维,着重从导向上入手,把好员工的塑造和好公民的培养,把员工素质的提升与企业文化的建设,视之为硬币两面。
见义勇为体现的是好公民,创新敬业体现的是好员工,看起来各行其道,其实具有精神同构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提出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大道相通,好公民和好员工,具有逻辑一致性。我们常常看到,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在单位也往往是一个好员工,很少看到好公民和好员工的人格分裂。换而言之,员工在见义勇为上表现出来的公民素质,同样是企业的精神财富,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一个聪明的企业,往往把培养好公民作为好员工的抓手,而不是去削弱,去反对。
正是从这一角度上讲,“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者”是种双赢,对社会和用人单位,善待见义勇为永远都不吃亏。让人遗憾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眼前得失,以为员工因为见义勇为带来的受伤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全然没有看到,好公民身上往往有着好员工的潜质,这也会让企业从中受益。把好公民和好员工割裂开来,是多么的短视与无知。(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