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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个人事项申报需要再推进一步
2017-04-06 16:44: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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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郴州市纪委将2016年以来查处的8起处级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8起典型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个人事项包括:房产及投资情况、因私出国(境)、本人婚姻变化等,涉案的8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处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设计,最初来源于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报告与申报虽有一字之差,其核心都是要求官员主动公开个人及家庭财产等事项,将权力监督前置,构筑起严密的反腐防线。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如未能如实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此次郴州市纪委通报的8起典型案例,也表明了这个制度的价值和威力。

  仔细阅读郴州市纪委的通报,发现8起典型案件所涉及的不实报告大多发生于2014年和2015年,距今已经有两三年的时间。客观来说,审核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是否属实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如果需要两三年时间才能发现、查实报告不实的问题,也未免有些滞后——当然,也有可能是相关案件早已查实,现在集中通报。由此可见,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虽已确立并实行,但对一些地方和单位而言,还需要建立更完备的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制度,保证官员报告的个人事项及时得到全面、准确核实。

  另外,8起典型案件的涉案官员均“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8名领导干部之所以会被处分,主要是因为其他一些更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或许只是被“牵”出来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现象。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预防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领导干部是否如实报告房产等个人事项,不仅考验领导干部的诚信,更是起到一个“警报器”的作用,一旦领导干部有所瞒报,监管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展开调查,以验证领导干部是否心中有“鬼”。这需要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进一步用足、用好,充分发挥其“警报器”作用,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也避免领导干部在违法违纪歧路上走得更远,犯下更严重的错误。

  上述问题可以归结为同一个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以后怎么办?建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一个看得见的进步,但这项制度从建立到充分发挥权力监督作用,还需要继续加强科学的制度设计。一个现实的难题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实行这项制度“有报告无审核”。这倒不是说这项制度成了摆设,而是因为一些客观条件制约了它的效用。按照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都需要报告个人事项,这个数量已经不算小,加之需要报告的个人事项既多且杂,资料审核的工作量和难度都比较大。职能部门需要在现有抽查机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和人手,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抽查、核查的效率和精准度。

  从长远看,应当适时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从向组织“报告”,升级为在一定层面和范围内“公开”,引进并扩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倒逼官员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国家,官员财产同时也是公开的,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和民众履行了相关手续,就可以查询官员的财产状况,这是“阳光法案”的核心要素。我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行已有几年,官员群体和社会公众都逐渐接受和适应了官员个人事项公开的理念,是时候将这个制度再往前推进一步了。(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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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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