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引发如此之多的公众讨论。
我们暂且将情感因素搁置一边,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这样一个判决,无疑也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在认真读完这份24页的判决书之后,作为法律人,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法律上的改判空间,我们也相信这个案件将会得到改判。
在本案当中,于欢用水果刀捅伤四名暴力催债人员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行为,无疑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于欢的行为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追责?
首先,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是否可以将于欢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其次,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再次,从量刑角度而言,于欢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前两者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后者则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结合本案,于欢维护其母、并在警察离开之后持刀捅人的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含义,是本案追责的关键所在。一审判决认为,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认定“正当防卫”。
那么究竟本案的“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是否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及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我们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不仅存在,而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结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媒体报道的有关细节,自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多至晚上11点,暴力逼债的八九个人将于欢和其母苏银霞先是限制在公司财务室,在吃完晚饭之后,又被限制在公司一楼接待室。在这个过程中,非法拘禁显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也处于“正在侵害”。
另外,在警察到现场说了一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随即离开。正是在未得到警察帮助的情形之下,被摁在长沙发上的于欢不堪忍受其母受辱,拿起水果刀捅向了杜志浩等人。故此,我们认为,于欢在警察离开之后,不堪其母受辱,又无法摆脱暴力逼债者的人身控制之后,做出了愤激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同时,从部分证人的证言及苏银霞、于欢的供述来看,于欢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认定。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于欢捅伤了杜志浩等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显然,如果二审法院能够认定于欢行为中的“正当防卫”情形,并在量刑环节认定“自首”,于欢在二审改判的几率是非常高的,于欢的量刑的合理预期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当然,从严格规则主义出发,二审法院也有必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民意”与“规则”做适当区隔,从而实现对法治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