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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并不适合所有离婚者
2017-03-20 09:09: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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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的一对“85后”闹离婚,却被法院“叫停”。记者从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获悉,3月8日,针对这对夫妇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据了解,这也是四川省首份公开报道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3月19日《成都商报》)

  “离婚冷静期”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这多少有点心灵鸡汤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现实中,奉劝我们学会乐观、忍耐、坚持。

  当然,并不是说心灵鸡汤就不好,只不过,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心灵鸡汤。从正面的角度看,心灵鸡汤给了我们积极的人生态度,有时能帮我们走出人生的低谷与阴霾。比如有的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不及,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离婚冷静期”当然是必要的。

  但鸡汤并不总是管用,空有劝人和好的积极态度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了,再强加一个冷静期,多半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那么就有纵容暴力、催生悲剧的可能。

  那么,究竟什么时候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呢?这当然不是随便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一切都要根据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实符合上述情形、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就没必要再浪费司法资源去设立“冷静期”。

  也许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看,离婚是不好的,应该劝和不劝离。但我们知道,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有时离婚对双方未必是坏事,尤其在法律上,离婚没有好坏之分,就是一个中性的法律结果。因此,在不适用的场景下,千万不要滥用“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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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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