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内容。
草案拟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法律的修改往往很拗口,涉及税法的计算也很繁复。简单的解释,这条法律的修改,意味着《慈善法》中提出的参与慈善捐赠享有的税收优惠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
2016年3月通过的《慈善法》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草案通过后,实现与《慈善法》的衔接,意味着未来企业做出慈善捐赠以后,可以享有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这样有助于鼓励企业的大额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可以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制度,很多国家都有实行。对企业来说,盈利是企业存在的核心目的,捐赠是践行社会责任的其中一种方式,政策法律对此需要鼓励。相比于捐赠的金额来说,抵扣以后少交的税款大大小于捐款额,不会带来额外的收益,但也是正向的肯定。
在我国,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有重大的社会题材出现时,企业容易做出大额捐赠。特定事件激发大额捐赠后,企业可能无法全部享受全部的税收优惠,这对部分企业来说会存在捐多了的心理。
为此,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往往允许超出当年抵扣额度的部分,可以顺延五年继续使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便于企业更全面地享受税收优惠,不必顾虑一次捐赠的金额问题。
可以想见,本次企业慈善捐赠制度的完善,将解除企业对捐赠额度的心理顾虑,想捐就捐,该有的鼓励政策总能享受到。
而就此事延展开来,我国的慈善捐赠优惠政策和国际上主流国家的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除了税前扣除的年限问题外,还有享有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范围过小、各地税务部门对税前扣除的政策掌握不熟悉、物资捐赠依然被视同销售不能免税等问题。
对于税收制度上做出的这次改变,值得点赞。也期待未来法律和实践上的捐赠优惠政策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将慈善捐赠融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姚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