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河北定州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因被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一审宣判后,孟玲芬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报道,当地检察机关对孟玲芬的指控犯罪事实达15项之多,而法院判决书的字数则接近5万。
这5万字篇幅的判决书指出孟玲芬“以权谋私,强占土地,欺压百姓,横行乡里……”其种种作案手段令人发指。
“5万字的坏事”自然不能在一天所成就。自2012年以来,孟玲芬利用村干部身份,组织其丈夫、儿子、弟弟等家族成员,并纠集社会人员,采用暴力及恐吓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由此,人们也自然会问,如果一个地方的政治、法律机制及其机构的运作是正常的话,如果一个地方的治理结构及其机构的功能是正常的话,怎么会让一个如此毫不掩饰、公然作恶、视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定为无物的基层恶霸横行4年、干了“5万字的坏事”?这样一个据起诉书、判决书所指罪行可形容为村霸的人,究竟是因为“霸”而当上了“大辛庄镇泉邱二村村务领导小组组长”且“行使村民委员会主任职权”,还是在当上了“大辛庄镇泉邱二村村务领导小组组长”且“行使村民委员会主任职权”之后才“霸”了起来,这两个问题及其答案无论为何,都足以使人们深思。
细忖近些年媒体所披露的各路村霸的“霸源”和“霸根”,至少可以看出,村霸霸气之弥漫,是以普通村民的权利缺位和体制衔接松弛为背景的。从根上说,农民土地权利的缺失,和以集体名义行使的土地权利,变相赋予了村官处置土地的权力,这便是村霸产生的结构性根源。许多地方的村官之所以成霸且公开称霸,正是将其处置土地的权力与市场需求进行勾兑,以不当行权中饱私囊,先膨胀私囊继而膨胀霸气,再以霸气护住和继续膨胀私囊。
不少村霸把不犯上、不出事作为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处之道。孟玲芬事发之因也正是打了河北电视台记者。从以往媒体对横行乡里的恶霸的调查报道看,许多民举官纠后的所谓村霸,所以能横行数年、作恶多端、“做大做强”,如上述孟玲芬在4年期间干了“5万字的坏事”,其实也是当地治理机制和机构放纵的结果。
不仅如此,这些村霸,因敢于使用暴力手段,可以维持适于其横行且在表面上“不出事”的“秩序”,还常常被认为是“能人”,甚至以其敛财之多而被认作“乡绅”,不一而足。所有这一切,实际上都为基层乡村治理提出了严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