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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减少精神病患伤人事件
2017-02-21 10:19: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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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因在湖北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被曝可能系精神病患者。胡某家属出具的由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显示胡某为“精神二级残疾”。家属还证实,胡某去年12月份曾被家人送到宣汉县的精神病医院进行过住院治疗,感觉好转后出院外出打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胡某在行凶作案时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将直接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但“精神二级残疾”并不能简单地直接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画等号,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及家属的证言也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胡某精神状况的最终根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胡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我国刑诉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不过一般认为,启动这一特别刑事诉讼程序需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这在客观上会导致对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纵,且只能在悲剧发生后再行补救。

  为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其后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精神卫生法》并未对相关费用问题、监护人不配合住院等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本案中,胡某家属以“经济困难,无力监护”为由未予认真治疗,民政部门及医院方面虽明知其为“二级精神残疾”,对其出院外出打工的行为没有采取约束和管控措施。

  鉴于精神病患者一旦放弃治疗,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隐患,建议在如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统一档案,完善社区、医院、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编织立体的监控防护网;二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国家免费治疗,解决家属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三是将强制住院治疗规定为监护人、医院的法定义务并附以明确、严厉的违法措施,凡是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倾向的,监护人和医院方面在治愈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真正落到实处,此类暴力伤人的惨剧才会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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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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