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境内的明长城修建于明万历27年,纵贯境内长达69公里,长城墙体为黄土夯筑,系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既然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国家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当地有关部门只要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就行了。
同时,按照我国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的原则,长城的保护工作,一般是由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负责,其经费也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这说明,当地政府就是长城保护的责任主体。有了政策、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各地政府没有理由不把长城遗址保护好,换句话说,对长城放任不管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当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或许是有限的,但当地政府也应该适当地拿出一些钱来配套使用,加强对明长城遗址的保护。不管怎么说,保护好明长城遗址,从长远来讲,对提高当地的知名度、开发旅游资源等都是大有裨益的。
然而,景泰县有关部门以经费不足为由,放松了对境内明长城遗址的保护,使这段明长城遗址遭到严重的损毁。联系新闻,我们看到,这些长城遗址有的被当地农民蚕食用于种地,有的已被两侧的农田啃噬得只剩下一两米高宽,有的地段甚至成了附近农场住户围起的羊圈、堆草的院墙。从上述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当地政府根本没去管,或者没有尽到管理与保护的义务。
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明长城一旦遭到损毁,可能很难修复,即使要修缮,也需要耗费比保护多出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投入。因此,保护工作做得越早越细,就会越节省资源,也就是说,“经费有限”不是保护不力的理由。事实上,只要加强日常管理,并不需要太多经费,比如,把明长城遗址的保护责任落实到各地段所在的镇村,落实到具体的人,并进行跟踪监管,遗址被毁的现象就很难发生。如今,景泰县向国家文物局申请570万元修缮资金,对明长城遗址进行抢救性加固维修。试想,当初如果能够把工作做到前头、做在基层、做出效果,也不至于到了呼吁全民参与的地步。
国家级文物保护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当地政府有没有保护的意识,有没有保护的决心,否则,再多的钱也不够用。虽然当地政府尝试通过募款等方式来保护长城的想法不错,可以唤醒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但当务之急,是拿出具体有效措施。比如,在长城两侧划出几米的保护区,拉起铁丝网,对占据长城遗址种地、围羊圈、堆草的,立即进行清理。这才是紧迫而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