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谁来负责?由谁追责?浙江省绍兴市除追究损害环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追加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当企业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向企业索取用于替代修复的货币赔偿。这一做法,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1月22日《人民日报》)
如果只追究损害环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如此风险成本显然太轻。当损害环境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赚得盆满钵满,几个罚款,或只是九牛一毛,即便吃几年官司,但既然“出来后”还有万贯家财在,也不足以对损害环境者有多少震慑作用。实际上,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有可能无法修复,因此将贻害子孙。即使修复,付出的成本,也将无数倍于靠污染赢得的效益。
显然,“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是不公平的,实际上,于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也正因此甚至把排污当作一条生财之道。而如果修复费用由损害环境者买单,则意味着损害环境者将得不偿失,甚至有可能因此连带着赔上所有合法赚得的家财,不仅惹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倾家荡产。因此,于遏制污染,谁破坏环境谁买单,已经是势在必行。
然而过去,公共环境损害只能对应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只能是公益组织。由于公共生态环境损害缺乏主体追责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而无处追责,常常导致受损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也因此,让损害环境者得以逃脱修复的责任,不必承担任何修复费用。
绍兴大胆试点“污染损害赔偿修复机制”,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制度体系,确定由环保局作为索赔主体,与企业进行索赔磋商,磋商失败再进入诉讼程序。而以磋商为首选程序,既不失污染损害赔偿的底线,也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
为使生态得到及时修复,绍兴还加强建设相关配套措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资金来源除污染主体赔偿金外,也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可用账户资金予以修复。这样,可以做到发现一起,及时修复一起。这其实也是污染损害赔偿修复机制的应有之义,即一旦环境被破坏,修复,无论如何都高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