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等方方面面,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方针,紧盯输入和输出两个方面,有力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积极遏制疫情蔓延,赢得了国内国际的普遍肯定与好评。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疫魔”肆虐之下,一些影响防控大局的杂音甚至乱象此起彼伏,其中的危害性不容小觑。比如,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恶意散布谣言,群众不明就里,造成社会恐慌;有人浑水摸鱼、趁火打劫,哄抬物价,欺蒙拐骗,甚至打起捐赠物资主意,欲发国难财;有人昧心制假售假,更甚者黑心兜售“二手口罩”;有人瞒报病情,违反隔离规定,甚至朝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病毒;有的患者家属情绪失控,对救死护伤的“白衣天使”大打出手;还有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一问三不知”,渎职、失职行为时有发生……凡此种种,为我们如何更加科学精准推进防控工作敲响了警钟。
“疫魔”狂舞的非常时期,我们决不能自乱阵脚。疫情发生和蔓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它不是单纯的医学研究的课题,同时也关系到国计、民生、内政、外交等各方面。科学防疫治疫,不仅要遵循医学规律,也要依靠道德的约束,更要彰显法律的威力;既要聚集医力药力、人力物力阻击“疫魔”,筑起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钢铁长城,又要举起法律法纪的利剑斩除“心魔”,开出维护社会秩序的定心丸、强心剂。
依法防疫治疫,我国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性法规,从社会法到行政法、刑法等,都将构成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当然,立法行为具有动态性,不可能一成不变。面对防疫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不过,更为关键的是,如何严格规范地司法、执法、守法,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司法层面,各级法院、检察院必须未雨绸缪,及早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对各级政府、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疾控机构、普通公民、确诊和疑似患者等社会主体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明确适用条款,特别是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加以解读,广而告之,让全社会明底线、守红线。同时,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执法层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作为疫情防控的主导力量,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以及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加强防疫政策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社会信心。
守法层面,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对明显或潜在的违法行为,不做“看客”而要当“剑客”,坚决与之作斗争。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凝聚共识、统一行动,理解配合,共同面对抗疫斗争;尤其要擦亮辨别是非的双眼,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让狡猾顽劣的“病魔”和“心魔”在这场人民战争中,无所遁形、落荒而逃。
“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在全民战“疫”的背景下,立起法治的刚性规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在法制轨道上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聚,以法治护航的方圆力量迎战“瘟疫”,必定早日唤回“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的安泰岁月。(容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