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随意设置“电子眼”,并借此进行执法和罚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指出,今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
“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是用科技为管理提效能。若“电子眼”的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经不起考量,伤害的是群众利益,损害的是法律权威。“电子眼”不能躲在“隐秘的角落”,不能沦为“创收工具”,执法过程、结果都要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文/杨丽 图/勾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