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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录而不读”的正负效应
2019-10-11 00:0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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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发布一则公示,称拟将取消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及逾期未报到的69名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引发舆论热议。

  在本就数量有限的研招指标“篮子”里,69个学生的大幅缺席,势必会扰乱高校招生秩序,造成教育资源的无谓浪费。针对于此,外界不乏谴责之声。甚至有人提出,“录而不读”属于失信行为,应将这些考生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相应的人身权利限制。

  的确,在严肃重大的研究生招录工作中出现如此大规模“放鸽子”情形,需要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但从历年数据来看,不论是在高招还是研招中,个别新生放弃入学资格,其实不算什么稀罕事。对于这种“必然中的偶然”,既要全面客观看待,更要审慎理性应对,简单粗暴的惩罚手段不太可取。比如,之前某省份出台政策,将高招放弃入学资格作为失信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就曾引发广泛批评,可供高校借鉴。

  需要看到的是,在就业压力之下,为了分散风险,提高成功概率,很多学生都是采取考研、考公、找工作等“多头作战”的方式,最后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选项,这也是情有可原的行为,而非无理取闹、故意失信。同时,考生选择“录而不读”,固然有其出于个人利益的现实考量,高校方面的若干原因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高校作为强势方,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志愿调剂等问题上,习惯性忽视考生权益,无形中增加了考生“录而不读”的概率;被考生“放鸽子”后,又因缺乏足够的应对和补救机制,显得被动和“措手不及”。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放弃入学资格的行为并没有相关制约条款。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读与不读,都属于个人自主选择范畴。

  对于招考中的“录而不读”,需要引起重视,但不必过度放大其负面效应。既然招录本身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那么,无论高校和学生哪方落选,都属正常情形。反过来说,考生“录而不读”一定就是坏事吗?也不尽然。某种程度上来看,“录而不读”说明学生的选择项变得多元,选择权日渐增加,这无疑彰显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录而不读”屡屡发生,也倒逼学校进行自我改革,既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学水平,增强对学生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努力让自己成为“最优选项”;也要不断完善现行录取制度,补足政策漏洞,做好预案措施,尽可能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实现高校和学生的利益共赢。(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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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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