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小区车位一租20年”无异于强迫交易
2018-11-12 15: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近日,南京一小区内的公告让业主炸开了锅,开发商宣布改变车位租赁方式,尚未售出的车位必须以20年为期租赁,同时租金必须一次性给付,20年期间不得转租。业主告诉记者,开发商将租赁时间变成20年,以此来让更多业主购买车位。同时,20年这么长的时间跨度下,如果车位产权发生变更,租赁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11月11日《扬子晚报》)

  如今,拥有私家车的家庭越来越多,找车位停车的现实问题也尤为突出。小区业主除了购买车位外,向开发商或产权人租赁车位,成为了不少业主经济实惠的选择。然而,南京名城世家小区开发商却宣布,尚未售出的车位必须以20年为期租赁,同时租金必须一次性给付,20年期间不得转租。笔者认为,这种“霸王”规定,变相迫使业主选择购买车位,显然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无异于强迫交易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对此不能袖手旁观,必须予以及时叫停和纠正,以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实,一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业主,图个自己停放私家车方便,一般会选择购买小区车位。然而,购买车位需要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不少业主无力承担或为减轻家庭经济压力,便考虑租赁车位停放私家车。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南京这家小区车位的销售情况一直不好,于是开发商便开始改变政策,缩短车位租赁的周期,从数年一租变成一年一租、半年一租,而今年下半年则直接缩短至月租,直至将租赁时间变成“一刀切”的20年,租金还必须一次性给付。此举无非逼迫业主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考量,如果嫌租赁时间太长不租车位的话,在小区将无车位可停车;如果租车位一次性要给付20年租金,费用又太高,业主经过切身利益的比较权衡,选择购买车位或许更划算一点,这等于是被迫无奈情形下的选择。如此,开发商出台车位租赁“新政”目的就达到了,而业主的交易选择权却无形中被剥夺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停车是业主生活居住的正常需求,若没有车位,租赁又必须按照开发商的“新政”,有违公平自愿原则,等同于强迫业主进行车位租赁交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车位必须一租20年的“霸王”规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因此,根据公平交易原则,业主如果认为租期过长,可以向消协、工商等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笔者认为,只要是业主和开发商双方自愿的约定行为,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双方约定的车位租期不管多长、租金是否一次性支付等,监管部门一般也不好进行干涉。但是,业主依法有选择车位租期和付款方式等权利,一租20年的“霸王”规定已涉嫌强迫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当地消协、工商等监管部门就不能坐视不管,必须及时予以叫停和纠正,并敦促开发商进行针对性整改,尽快制定公平公正的车位租赁政策,从而有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不再为车位和停车而烦恼。(丁家发/文)

标签:
责编:孔婧 崔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