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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获刑具标本意义
2017-11-05 09:43:00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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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1月3日《法制晚报》)

  人们常常说,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能当一阵风吹了吗?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该不该原谅?可以说,上述案件的判决具有重大的标本意义。

  该案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轻易原谅未成年人暴行,只会让类似的恶行前赴后继,伤害更多的人。因此,必须依法严惩。“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恶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未成年,没有适用5—10年的上限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内采用了一年以下的从轻处罚,这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该案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未成年人在校殴打辱骂致两人轻微伤,并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如此严重后果,当然不能来个“免于刑事处罚”的原谅,当然依法应予惩处。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十一个月,这是和他们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

  该案判决符合当前严惩校园欺凌的现实需要。“校园欺凌”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普遍存在,它不同于青少年之间偶发的打架等冲突,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包括学校和欺凌者及其家长等在内,很多人习惯于把它混同于学生们之间开玩笑、闹矛盾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很好地遏制校园欺凌,反而让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不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只相信法律,该判刑就判刑,绝不含糊,对于遏制校园欺凌现象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肃而且严重的世界性问题。国内处置欠佳,就算被曝光,多被和稀泥,美国对此则毫不手软,如近年来严刑处罚了数个涉案的中国留学生,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如今,此案判决则是一个风向标,它向世人表明,“校园欺凌”不能和稀泥处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大快人心之余,也必将会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用法律说事,用法律维权,严惩校园欺凌,就能有力地打击“校园欺凌”,还校园一片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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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旸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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