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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用来代表暴力的

  今天又学到了一个新词,叫“国家罗汉”,创造这词的人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因工程纠纷,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同一名包工头跑到工地上,率众对一位男子实施殴打,致该男子受伤住院。这名法院职工在打人时这样喊道:“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 7月22日《中国江西网》)

  我只听说法院里有法官、法警什么的,实在不知这“国家罗汉”是个什么职位。不知是抚州当地方言,还是那位名叫芦涛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发明创造?

  按我的理解,“国家罗汉”的词义应当是——有嗜欲,易烦恼,爱打人的俗人,供职于法院,主要被用来“代表”暴力。法院其实经常被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拿来代表暴力。譬如:“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在很多情形下,伴随着此话的,往往是一通拳打脚踢。知名的代表人物还有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法官王学林,他在2006年也有一句类似名言:“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自誉为法院化身的他掐着拆迁户代理律师的脖子进行了一番殴打。

  法院当然是代表法律的,但在现实中,不少法院工作人员经常“代表”法院去干打架斗殴的勾当,甚至还有人产生了“代表法院”花钱弄死人的念头。这当然是有深层原因的。以那位“国家罗汉”为例,在工程承包纠纷中,如果他代表法律,他应当做的事情是利用法律知识、专业调解能力,让双方和解。但他最终选择扮演了“国家罗汉”的角色,多次“代表”包工头的打手,逼迫弱势一方就范。显然,他更适合当打手,法院工作并不适合于他。但他所在的法院似乎坚持认为他适合代表法律,仅仅对其行政记过后,就将其调往其他法庭接着“代表法律”。公安似乎也认为他的暴力行为不严重,按治安条例,芦某本应被处10日以上拘留,但实际却是按最轻情节拘留5日。事实上,天津的那位法官也得到了法院偏袒。种种迹象表明,代表法律的某些法院,似乎也是容忍暴力行为的。

  通常来说,权力失控都是利益左右的结果。那位“国家罗汉”的暴力行为被较大程度地宽容,我们姑且不觉得奇怪吧,但其背后是否存在权钱勾结嫌疑,也可以被宽容甚至忽略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长此以往法院形象受损,实在是自作自受的结果。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马丽花  作者:椿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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